发布时间: 2025-08-01 来源: 太原市第七人民医院
纪法小课堂 近年来,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想要改变公立医院腐败问题滋生的“气候”和“土壤”,不仅需要强化协同配合,也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、不断提
纪法小课堂
近年来,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想要改变公立医院腐败问题滋生的“气候”和“土壤”,不仅需要强化协同配合,也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、不断提升纪法意识。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纪法素质,医院党支部开设【纪法小课堂】分期对此书内容进行摘编,供大家学习。
01纪法解读
《九项准则》规定:“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,和被纳入医保'双通道'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,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;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。”因患者病情需要,医生可以推荐患者院外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,但不得指定具体地点。介绍患者到院外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并牟利属于受贿行为。
02纪法依据
01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
违反本法规定,医师在职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:
(一)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;
(二)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,或者未经亲自诊查、调查,签署诊断、治疗、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、死亡等证明文件;
(三)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;
(四)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;
(五)利用职务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,或者违反诊疗规范,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、治疗造成不良后果;
(六)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。
02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
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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